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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媒体中心 安徽理工大学 2023-02-12

2023年研究生招生考试在即

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今天发布2条重要提示

请广大考生关注



2023年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初试)在即。广大考生在认真按照有关规定做好备考的同时,务必要保持良好的状态和心情,特别是要静下心来仔细阅读《考场规则》(请扫描文后二维码下载查看)。提醒考生注意以下事项:


一、当前疫情形势仍然复杂,考生要遵守当地疫情防控要求,尽量避免前往人群流动性较大的公共场所;不参加聚集性活动。赴考时要选择合适的交通工具。考生进入考点时必须佩戴医用外科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进入考场后仍须做好个人防护,提倡全程佩戴口罩,特殊和应急考场的考生须全程佩戴,考生不得因为佩戴口罩影响入场身份验证。


二、考生要把握好考试时间,提前熟悉交通路线、考点具体位置及周边环境,按照属地报考点的要求提前到达考点配合做好防疫、身份核验和体温测量工作。开考15分钟后,迟到考生不得进入考点参加当次科目考试。


三、考生须携带本人准考证和有效居民身份证参加考试。12月24日上午首场考试须持考前72小时内核酸检测报告(电子或纸质版均可)进入考点,进入考场后须将《安徽省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考试考生健康应试承诺书》纸质版交给考场监考人员。


四、考生须按照《准考证》上的明确规定,携带允许带入的考试用品进入考场。在视频监控范围内主动配合监考人员做好违规物品检查,规定以外的考试用品须在考点指定区域妥善存放,携带的手机等通讯工具须按考点要求统一管理。考生应当自觉服从监考工作人员管理,不得以任何理由妨碍其履行职责,不得扰乱考场及其他相关工作地点的秩序,不得危害他人人身健康和生命安全。


特别提醒:考生携带手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进入考场考试,无论使用与否,一经发现,均认定为考试作弊,取消本次考试全部科目成绩。


报考农学门类的考生,联考化学(科目代码315)可携带使用不带字典存储和编程功能、具有对数及幂指数计算功能的科学计算器,其他统考及联考科目考试中不允许使用计算器。同时,每位考生还要关注自命题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准考证上的“招生单位说明”,并落实好相关要求。



五、考试期间,考生须遵守考点统一发出的考试指令完成考试,交卷出场时间不得早于每科目考试结束前30分钟。所有考场均实行全覆盖、全时段网上监控和录像,监控视频和后期的录像回放都将作为认定考试违规的依据。


六、统考科目的客观题部分须用2B铅笔规范填涂,主观题部分须用0.5毫米黑色签字笔作答。考生要仔细阅读准考证、试题册和答题卡上的注意事项,规范填涂,准确粘贴条形码。全国统考科目答案应书写在与科目名称相对应的答题卡上,并在答题卡规定区域内作答,未在指定位置或超出边框限定区域的答案无效。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答案应书写在考点提供的自命题答题纸上,写在草稿纸或者规定区域以外的答案一律无效。考生对试题内容有疑问时,不得向监考员询问,但遇试卷分发错误和字迹模糊问题,可举手询问。


七、考试结束信号发出后,考生应立即停止答题,否则按违规处理。全国统考科目答卷由监考员整理回收;招生单位自命题科目由考生本人将试题册、答题纸装入原试题袋内,然后考生用本人签名的密封签密封试题袋。经监考员收齐本考场答卷逐个核查无误后,考生方可离开考场。


特别提醒:试题册、答题纸、答题卡、草稿纸等属于涉考材料,不得损毁或带离考场,严禁以任何形式拍照传出。


八、考生须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考试相关规定。考生如不遵守考场规则,不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管理,有违规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确定的程序和规定严肃处理,并将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诚信档案;涉嫌犯罪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组织考试作弊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等法律规定,移送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九、考生如对相关考试政策规定等不了解、不理解,请及时与报考点联系。考生务必保持备案的通信联系方式畅通,以便报考点随时联系。若考生遇到异常情况或通信联系方式变化的,要第一时间报告报考点。




 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将于本周末如期开考,在此就诚信应考温馨提示如下:




1

增强诚信意识


 诚实守信是中华民族的传统美德,是立身处世之本,同时也是广大考生应有的基本素质。考试不仅仅是对平常学习的检验,也是对道德品格的考验。诚信考试有利于营造公平、公正的考试环境和良好的考试氛围,广大考生要自觉抵制任何涉考不诚信行为。




2

遵守考规考纪


广大考生要认真阅读《准考证》上的考生须知及特别提醒,严格按照要求准备考试证件、备齐规定考试文具,提前到达考点。进入考场主动接受身份核验和安检等,自觉上交手机、智能手表、蓝牙耳机等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不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进入考场,并对号入座。考试过程中,认真答题,不左顾右盼,不抄袭。考试结束后,请认真检查,切勿将试卷、草稿纸等带出考场。




3

谨防上当受骗


 在研究生考试中组织考生作弊,向考生提供试题、答案,出售、使用作弊器材,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等行为都将触及刑法。广大考生要擦亮眼睛,切勿轻信虚假广告宣传和各种团伙及个人“助考”的蛊惑,谨防上当受骗,更要增强法律意识,充分认识作弊行为的危害及法律后果,切勿以身试法,抱憾终生。




4

弘扬诚信正义


考生如在考试期间发现违规违法等行为,可向省考试院提供有效线索,举报电话0551-63609561。




5

附件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

(节选)


  在法律规定的国家考试中,组织作弊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为他人实施前款犯罪提供作弊器材或者其他帮助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为实施考试作弊行为,向他人非法出售或者提供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试题、答案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第一款规定的考试的,处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节选)
  第七十九条  考生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工作人员在考试现场采取必要措施予以制止并终止其继续参加考试;组织考试的教育考试机构可以取消其相关考试资格或者考试成绩;情节严重的,由教育行政部门责令停止参加相关国家教育考试一年以上三年以下;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非法获取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二)携带或者使用考试作弊器材、资料的;
(三)抄袭他人答案的;
(四)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的;
(五)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考试成绩的作弊行为。
  第八十条  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在国家教育考试中有下列行为之一,有违法所得的,由公安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还应当依法给予处分:
(一)组织作弊的;
(二)通过提供考试作弊器材等方式为作弊提供帮助或者便利的;
(三)代替他人参加考试的;
(四)在考试结束前泄露、传播考试试题或者答案的;
(五)其他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三、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节选)
  第六条 考生违背考试公平、公正原则,在考试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为考试作弊:
(一)携带与考试内容相关的材料或者存储有与考试内容相关资料的电子设备参加考试的;
(二)抄袭或者协助他人抄袭试题答案或者与考试内容相关的资料的;
(三)抢夺、窃取他人试卷、答卷或者胁迫他人为自己抄袭提供方便的;
(四)携带具有发送或者接收信息功能的设备的;
(五)由他人冒名代替参加考试的;
(六)故意销毁试卷、答卷或者考试材料的;
(七)在答卷上填写与本人身份不符的姓名、考号等信息的;
(八)传、接物品或者交换试卷、答卷、草稿纸的;
(九)其他以不正当手段获得或者试图获得试题答案、考试成绩的行为。
  第七条 教育考试机构、考试工作人员在考试过程中或者在考试结束后发现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认定相关的考生实施了考试作弊行为:
(一)通过伪造证件、证明、档案及其他材料获得考试资格、加分资格和考试成绩的;
(二)评卷过程中被认定为答案雷同的;
(三)考场纪律混乱、考试秩序失控,出现大面积考试作弊现象的;
(四)考试工作人员协助实施作弊行为,事后查实的;
(五)其他应认定为作弊的行为。
  第八条 考生及其他人员应当自觉维护考试秩序,服从考试工作人员的管理,不得有下列扰乱考试秩序的行为:
(一)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等考试工作场所秩序;
(二)拒绝、妨碍考试工作人员履行管理职责;
(三)威胁、侮辱、诽谤、诬陷或者以其他方式侵害考试工作人员、其他考生合法权益的行为;
(四)故意损坏考场设施设备;
(五)其他扰乱考试管理秩序的行为。
  第九条 考生有第五条所列考试违纪行为之一的,取消该科目的考试成绩。
  考生有第六条、第七条所列考试作弊行为之一的,其所报名参加考试的各阶段、各科成绩无效;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当次考试各科成绩无效。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视情节轻重,同时给予暂停参加该项考试1至3年的处理;情节特别严重的,可以同时给予暂停参加各种国家教育考试1至3年的处理:
(一)组织团伙作弊的;
(二)向考场外发送、传递试题信息的;
(三)使用相关设备接收信息实施作弊的;
(四)伪造、变造身份证、准考证及其他证明材料,由他人代替或者代替考生参加考试的。
  参加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考生有前款严重作弊行为的,也可以给予延迟毕业时间1至3年的处理,延迟期间考试成绩无效。
  第十二条   在校学生、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教育考试机构应当通报其所在学校,由学校根据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直至开除学籍或者予以解聘:
(一)代替考生或者由他人代替参加考试的;
(二)组织团伙作弊的;
(三)为作弊组织者提供试题信息、答案及相应设备等参与团伙作弊行为的。
四、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节选)
  第五十二条  学生有下列情形之一,学校可以给予开除学籍处分:代替他人或者让他人代替自己参加考试、组织作弊、使用通讯设备或其他器材作弊、向他人出售考试试题或答案牟取利益,以及其他严重作弊或扰乱考试秩序行为的。
五、2023年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工作管理规定(节选)
  第八十二条  考生应自觉树立遵章守纪、诚实考试的意识。初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全国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考场规则》及各考点考场纪律;复试期间,考生应自觉遵守招生单位考场规则及考生所签署的《诚信复试承诺书》等内容,在招生单位复试工作结束前不得对外透露或传播复试试题内容等有关情况。对在研究生考试招生中违反考试管理规定和考场纪律,影响考试公平、公正的考生、考试工作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一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及《国家教育考试违规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3号)严肃处理。对在校生,由其所在学校按有关规定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对在职考生,应通知考生所在单位,由考生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党纪或政纪处分;对考试工作人员,由教育招生考试机构或其所在单位视情节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构成违法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其中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三条  相关单位应当将考生在硕士研究生招生考试中的违规或作弊事实记入《国家教育考试考生诚信档案》,并将考生的有关情况通报其所在学校或单位,记入考生人事档案,作为其今后升学和就业的重要参考依据。



考试在即衷心祝愿广大考生以最好的状态迎接考试发挥自己的实力考出理想的成绩       成功“上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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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安徽省教育招生考试院

排版:张滋予

责编:梁安琪

审核:施培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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